在中国大陆申请办理一标多类注册申请的劣势是什么?

阅读:614 2019-03-04 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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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整体审查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会在同一官方通知文件上体现。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此种情况下,在商标申请阶段,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在一个或者部分类别的注册申请被要求补正或者被第三方提交异议申请,则该商标所有的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都要等待相关补正或者异议完成后,再被进行初审公告或者核准注册。因此,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遭遇到前述情况,则其整体的注册申请审查审理完成时间必然会因此而被延后。而若申请人针对多个类别上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采取的是一标一类申请,则即便部分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遭遇到补正或者异议程序,申请商标依然可以在其他类别上先行获得注册。

2

所有类别必须一并续展

       现行规定下,一标多类商标在进行续展时,必须对其核定的所有类别一并进行续展申请。若申请人希望不再对该商标在部分类别的上的注册进行续展,其必须先行通过商标注销申请程序将相关注册类别进行注销,然后再针对剩余的注册类别进行续展申请。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商标管理成本和负担。相对的,若申请人采用的是一标一类申请,则申请人仅需在商标续展期内对希望保留的注册类别提交续展申请即可。

3

所有类别必须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时,同一商标注册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不要求必须一并转让。

然而,根据2014年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常见问题解答”中发布的“一标多类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根据上述,一标多类商标注册人在对一标多类商标进行转让时,其名下其他商标亦可能被要求一并转让。相关商标注册人可能会需要将按照一标一类申请原则下不需要进行一并转让的商标一并提交转让申请。例如,某商标注册人名下一标多类注册的A商标核定注册在第1,2,3,4,5,  7 类商品上;一标多类注册的近似商标B核定注册在第7,10,14,18,24,25类商品上;近似商标C核定注册在第7类类似商品上。该商标注册人基于公司营业范围调整,欲将该商标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转让给第三方,保留该商标在其他类别类上的注册为其继续使用。但是,根据前述,因为A、B商标是一标多类注册,因此该商标包含的全部类别必须一并进行转让。故该商标注册人只能将上述商标的全部类别注册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或者将A、B商标在第7类以外的其他类别上的注册进行注销、然后再将A、B、C商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若该商标所有人仍然希望保有该商标在其他已被注销类别上的注册的话,其只能重新在相关类别上提交针对A、B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无疑又增加了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转让所承担的费用和程序负担。

4

商标规费上无优势

此外,依据现行的商标申请注册收费标准,采取一标一类与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需要缴纳的商标规费是相同的,一标多类申请并无费用上的优惠。

综上,不难理解一标多类这样一种看似便利的申请制度却在国内不温不火,大多数申请人的还是选择通过一标一类的方式针对同一个商标的不同类别进行分别提交的原因。实践中,笔者建议商标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权衡一标一类注册和一标多类注册两种方式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此外,也期待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以有利于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及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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