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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可能将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就其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18.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近期,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将发生变更。格力电器表示,此举是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
《<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显示,格力电器同意,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格力集团失去对格力电器控制权之前已经在使用的以“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自格力集团失去对格力电器控制权之后,仍可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
自格力集团失去对格力电器控制权之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就其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此外,格力集团失去对格力电器控制权后,因发生股权转让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导致格力集团对除格力电器之外的其他格力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失去控制权的,自变更之日起,该等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使用“格力”商标、“格力” 商号。
双方的商标事宜始于2005年。当年12月21日,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根据《商标转让合同》:鉴于公司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商标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 目名称使用,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均有权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无偿使用。
2006年9月,双方签署《关于格力商标转让的补充协议》显示,格力集团把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图形以及文图组合商标在内的所有类别和“格力”系列商标全部转让给公司;补充协议不视为对《商标转让合同》的变更,仅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原合同约定的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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